双中法〔2016〕7 号
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关于为尖山区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、于泽民等6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
各县区法院、中院各部门:
2015年,全市法院广大干警在两级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,坚持司法为民、公正司法,扎实开展党的“三严三实”教育活动,以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”为目标,忠实的履行宪法、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,锐意进取、争先创优,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、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,涌现出一批事迹突出、业绩一流、爱岗敬业的先进典型。特别是尖山区人民法院和于泽民等6名同志,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,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,在审判、执行、信访、队伍建设及综合服务工作中充分发挥业务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,恪尽职守,迎难而上,大胆创新,取得了不凡业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和《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》,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,为尖山区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、为于泽民等6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。
附件:1、记集体三等功、个人三等功名单。
2016年2月26日
附件:
一、集体三等功名单
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
二、个人三等功人员名单
于泽民 杨利国 于长宏 邵为 王晓冬 曲伟霞